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威,湖南崇民(略)事务所(略)。
被告骆某某,男,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双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某忠、庞梅霞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现金用于资金周转。考虑到双方的关系较好,且被告承诺如无法按期还款,愿意将其名下两套房屋作为抵押。因此原告于2009年12月20日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交付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证,并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7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0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骆某某辩称,原告所称借款属实,被告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陈某某现金200万元,将于2010年7月份归还,如不按时归还,将我名下宝庆金都E栋X号门面及锦绣华天D栋X号房屋任由处置,特此欠条”。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遂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骆某某于2011年8月25日前向原告陈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200万元;同时自2010年12月20日开始,被告骆某某按12%的年利率向原告按月支付利息,被告骆某某履行完毕借款本息清偿义务后,原告陈某某立即归还被告骆某某的两套房屋产权证原件(长沙市芙蓉区一环线宝庆公寓E栋X号门面和长沙市X路锦绣华天D栋X号房屋)。
本案受理费x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骆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人民陪审员陈某艺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