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浙江省临海市X路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犯罪2010年10月14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客车托运方式往嵩县销售假的洛阳市定额发票3本共149份(面额壹佰元)。2010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再次在嵩县汽车站销售假发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逞,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的河南省洛阳市手开式商业发票50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X、杨XX证言,鉴定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存款回单、抓获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会民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