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竺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洪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xx诉被告洪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竺xx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