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康xx与被告傅xx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原告康xx、被告傅xx各自处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原告康xx于2010年4月2日前支付被告傅xx人民币25,000元;
四、离婚后,原告康xx、被告傅xx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康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