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康某某诉傅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康xx与被告傅xx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原告康xx、被告傅xx各自处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原告康xx于2010年4月2日前支付被告傅xx人民币25,000元;

四、离婚后,原告康xx、被告傅xx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康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