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樊XX申请保全被告欧XX等人其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

被告欧某某

被告黄某乙。

本院受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欧某某、黄某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欧某某、黄某乙银行存款1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欧某某、黄某乙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四月一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