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
被告欧某某
被告黄某乙。
本院受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欧某某、黄某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欧某某、黄某乙银行存款1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欧某某、黄某乙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四月一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