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
被执行人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XX。
黄某乙与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8)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0)湘高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撤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谢铭航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