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供销合作社土产废旧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被执行人株洲钢厂。
法定代表人方XX。
湖南省资兴市供销合作社土产废旧公司与株洲钢厂债务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1997)资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供销合作社土产废旧公司于199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株洲钢厂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1997)资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谢铭航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郑国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