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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资兴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XX厂债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供销合作社土产废旧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被执行人株洲钢厂。

法定代表人方XX。

湖南省资兴市供销合作社土产废旧公司与株洲钢厂债务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1997)资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供销合作社土产废旧公司于199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株洲钢厂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1997)资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谢铭航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郑国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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