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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中天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天棉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上诉人徐州中天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天棉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波、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桓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上诉人中天棉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上诉人中天棉业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x元(赵某某农业银行账号:x)。如不按期履行,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天棉业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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