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交叉口北段。
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县诚信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X乡X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苗振辉,河南卓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县诚信石化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国选
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