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被告李某丙
本院受理谭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资兴市新民建材厂应付给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承包款x元,并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资兴市新民建材厂应付给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承包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