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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

被告黄X。

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宜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黄X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5月按照X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黄XX,2004年5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上存在差异,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09年8月起诉离婚未获准许。之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X与被告黄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X随被告黄X共同生活。自2010年6月起,原告徐X每月给付黄XX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黄XX十八周岁时止。给付方式为:每季度的首月集中给付一次;

三、婚生子黄XX名下的保险,每年的保险费继续由原告徐X缴纳至保险期满;

四、原告徐X得婚前财产金镯子一只、金项链一根;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即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5月2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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