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郝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XX诉被告郝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现年12岁。2006年5月份,被告常驻娘家不回,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郝X既未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马文奇现年12岁。2006年5月份,被告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坦诚以待,但被告因故离家出走数年,至今未归,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婚生男孩马文奇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下落不明,因此,马文奇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原告诉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XX与被告郝X离婚;
婚生男孩马文奇由原告抚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小育
人民陪审员吕秀霞
人民陪审员罗晶晶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