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