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孙某某、殷守阳(另案处理)在台前县X镇X村非法制造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大量山东省济南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淄博市通用定额发票(一百元版本)半成品x张(每张四份);收缴大型印刷机1台、晒版机1台、PS版12块、排版机1台。在台前县X乡吕某某的加工窝点缴获山东省济南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淄博市通用定额发票半成品1100张(每张四份)及烘干机、丝网、油漆、刮板等工具。另据两被告人供述,2010年8月份,出售给济南300本假发票。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出售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孙某某、殷守阳(另案处理)在台前县X镇X村非法制造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山东省济南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淄博市通用定额发票(一百元版本)半成品x张(每张四份);收缴大型印刷机1台、晒版机1台、PS版12块、排版机1台。在台前县X乡吕某某的加工窝点缴获山东省济南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淄博市通用定额发票半成品1100张(每张四份)及烘干机、丝网、油漆、刮板等工具。2010年8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出售给济南300本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殷××、孙××、袁×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大部分发票属半成品,被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印刷机一台、晒版机一台、排版机一台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广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徐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