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人史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
上诉人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