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汨玲申请执行欧文亮、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汨玲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汨玲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志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