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军胜,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7)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及被上诉人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闫军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齐某某和魏某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审以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处理本案是否妥当2、原审卷宗材料中不显示原审判决所称的2010年5月24日开庭的庭审笔录,只显示“质证笔录”,该“质证笔录”中不显示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到庭情况,无魏某某签字。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7)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