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李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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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