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告人丁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29岁。因本案于2009年6月26日被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二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丁某某于2009年4月16日晚,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口的真爱KTV门口,使用帮客人关车门不锁门的方法窃取被害人龙XX的UT斯达康G60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2.被告人丁某某于2009年4月19日晚,伙同李XX(另案处理)在同样的地点、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康X摩托罗拉x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现赃物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李XX、孙X的证言,被害人龙XX、康X的陈述,鉴定结论,赃物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的真爱KTV停车场,趁正在锁车门的被害人龙XX不备之际,将龙XX的车门拉开缝隙,在龙XX离开后,被告人丁某某从龙XX的车内盗窃UT斯达康G6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同月1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伙同李XX(另案处理)在真爱KTV停车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康X放在车内的摩托罗拉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现赃物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龙XX陈述,其于2009年4月16日晚9时30

分左右,将车停放在真爱西侧停车场,后发现其放在车内的UT斯达康G60手机等物被盗。

2.被害人康X陈述,其于2009年4月19日晚,将车停在真爱KTV停车场,放在车内的摩托罗拉x手机于当晚被盗。与被害人同行的王XX证实,2009年4月19日晚,康X车内物品被盗。

3.李鹏X证实听李XX说和丁某某于2009年4月19日晚

一起盗窃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汽车上的物品,其中有一个摩托罗拉x手机,并见丁某某使用该手机。

4.孙X证明,被告人丁某某领客人找停车位时,趁客人不注意将车门拉开一条缝,等客人离开后进入车内进行盗窃。

5.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丁某某租住的郑州市管城区南五里堡大队里堡村X房间搜查出UT斯达康G60手机一部等物。

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抓获被告人丁某某时,从其处扣押摩托罗拉x手机一部。扣押的摩托罗拉x手机及UT斯达康G60手机系被害人康X、龙XX被盗手机。

7.鉴定结论证实,摩托罗拉x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UT斯达康G60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8.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丁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丁某某盗窃数额较大,故应在该法定幅度内予以量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丽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张子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李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