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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何某山乡西坌村一组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资兴市X乡X组。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该组组长。

被告杨某某。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全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山乡X组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山乡X组于2010年8月4日以经组代表讨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山乡X组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曹坤全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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