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X乡X组。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该组组长。
被告杨某某。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全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山乡X组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山乡X组于2010年8月4日以经组代表讨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山乡X组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曹坤全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