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
被告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