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廷刚
二0一一年一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