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8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刘运祥等用麻将牌以“推饼”方式在长葛市X镇X村王某强家中聚众赌博,王某某从中获利3000余元。
2、2010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参赌人员韩甫等用麻将牌以“推饼”方式在长葛市X镇X村一农户家中聚众赌博,王某某从中获利3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韩X等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