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8日在濮阳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因琐事争吵,被告和其母亲还动手打我,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我与被告分居已三年了,我长期在娘家居住,我们也没有孩子,我们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我个人财产归我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双方结婚不容易,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没有大的矛盾,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07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11月13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2008年1月28日在濮阳县柳屯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9年农历9月份,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其娘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了解,婚后双方组建了家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永杰
人民陪审员:李志伟
人民陪审员:赵俊峰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世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