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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诉张某某等赡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系被告朋友),女,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住(略)。

案由:赡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应自原告金某某进入养老院之月起按月支付原告金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50元;

二、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应自原告金某某进入养老院之月起各按月支付原告金某某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月2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艳婷

书记员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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