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张某在传票确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查,上诉人张某已在开庭三日以前收到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