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XXXX·吐XX,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2009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0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XXXX·吐XX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买XXXX·吐XX及翻译阿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买XXXX·吐XX在本市X路X路口,从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汤XX的背包内窃得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800元)。后被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买XXXX·吐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汤XX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夏X、曹XX、夏X、丁XX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拍摄的赃物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及被告人买XXXX·吐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XXXX·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买XXXX·吐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买XXXX·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祝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