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乡乡长。
本案执行标的93.32万元,已执行到位2.5万元,余款90.82万元因洋际乡政府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谢小平
执行员李红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