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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安仁县洋际乡人民政府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乡乡长。

本案执行标的93.32万元,已执行到位2.5万元,余款90.82万元因洋际乡政府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谢小平

执行员李红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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