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镇XX公路X号。
负责人汤X,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XX,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郁XX,公司律师。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堡XXX号。
被告顾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堡XXX号。
被告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村X镇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张XX、顾XX、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62.50元。
审判长王怡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童建萍
书记员季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