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文兵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7月20日经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婚生女孙某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随着物价不断上涨,我现已承担不了女儿的日常花销。现要求被告孙某某增加抚养费300元。
被告孙某某辩称:1、应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不应以原告的名义起诉。2、孩子的户籍在我这,上学大部分时间在我这待。3、除了原来判决100元外,还出其他的钱。我每月给孩子花的医疗费等费用超出原判决的100元。原告要求抚养费300元过高,我同意出20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0日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程某某抚养。被告孙某某每月出抚养费100元。原告以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女儿的日常花费不够。现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300元。
另查明:被告孙某某干临时工,月工资约1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孩子孙某桐随原告生活,因近年来物价上涨被告原支付的抚养费偏低,已不能满足孩子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本案情况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由原来的每月100元增加为每月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每月支付原告程某某抚养费250元。从2011年3月起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兵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