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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马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丁xx(系被告朋友),男,现住上海市xx室。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x与被告郑xx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原告孙x处的手提电脑一台、男式铂金钻戒一枚以及现在上海市xx室房屋内被告郑xx的个人生活用品、个人衣物归被告郑xx所有,尚余在原、被告各自处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原告孙x于本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给付被告郑xx人民币3万元;

四、离婚后,原告孙x、被告郑xx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x、被告郑xx各半负担(被告应支付的人民币50元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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