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曾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465元,由原告邱XX负担。
审判员黄某钦
二0一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