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方淑霞,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方淑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某、方淑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给被告加工铸件。2010年8月6日被告姚某某之妻方淑霞以姚某某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款7660元欠条一份。之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2010年12月12日被告姚某某之妻方淑霞再次以姚某某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款x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被告未付原告分文,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某某、方淑霞即付原告欠款x元。
被告姚某某、方淑霞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某、方淑霞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姚某某提供模具,原告王某某提供原料,给被后姚某某加工铸件。2010年8月6日,双方经算帐,被告方淑霞以被告姚某某名义给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款7660元的欠条一份。之后,原告继续给被告加工铸件。同年12月12日,被告方淑霞又以被告姚某某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款x元的欠条一份。两次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款项,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姚某某应向原告支付材料费、报酬等价款。被告姚某某欠原告王某某款x元,有被告方淑霞以被告姚某某名义给原告出具条的为凭,应予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该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十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方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二万零九百六十元。
本案受理费三百二十四元,由被告姚某某、方淑霞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书伟
审判员丁建伟
审判员侯延晖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