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蒋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筱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原审中未向蒋某某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致使蒋某某未参加原审诉讼,缺席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