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漯河市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娄梦,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因与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永超、辛某某,被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娄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某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