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现年28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现年35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10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一辆豪爵牌摩托车,后又以18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经评估该车价值4800元,系鹤壁市山城区X乡X村李XX被盗车辆。
另查明,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车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改丽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焦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