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榆林村,与被害人赵某×为木材堵住出路两家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某持砖将被害人赵某×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鲁×、李××证实,有被害人赵某×陈述,有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和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领条、抓获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能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婷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