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玺,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吵架生气,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王某钊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共同债务x元由被告偿还。
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2000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18日婚生长子王某,2008年8月5日婚生次子王某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琐事生气,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有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致使二人感情破裂,且在本院处理二人离婚纠纷过程中,被告王某某亦无要求与原告陈某某和好的意思表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的孩子现随原告陈某某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成长的稳定性,可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某支付适当的抚养费。关于原告陈某某要求处理的共同债务问题,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男孩王某、王某钊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陈某某子女抚养费五百元(王某、王某钊各二百五十元)至王某、王某钊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某阳
审判员王某学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