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认识并于2008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三天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及亲属派人四处寻找,至今杳无音信,而如今被告离家出走已达二年半之久,原告仍然找不到被告,原告认为,被告不吱声离家出走,对原告的感情是一种欺骗行为,并且一直不回家,也不与原告联系,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雷某某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打工认识并于2008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三天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及亲属派人四处寻找,至今杳无音信,被告离家出走已达二年半之久。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被告婚后三天即离家出走,距今已经两年多时间,原告四处寻找至今仍无法联系到被告,说明原、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东升
审判员李红伟
人民陪审员高耀利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