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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间歇性精神病人。

法定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系罗某丈夫。

宋某诉罗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某于201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及垫付的诉讼费共3585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已将本案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执行人宋某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太林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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