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7日,被告人马某伙同李X、练XX(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练书美将其安徽网友王XX骗至永城市西城区X街新中原宾馆X房间内,练书美借故离开后,被告人马某、李明进到房间内,二人持刀威胁,抢走其现金1000余元,手机两部价值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练XX、高X、刘XX、丁坤X证言、练XX的手机通话记录及永城市中山派出所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