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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任某某与胡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甲、任某某因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程某甲、任某某于2009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甲、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甲、任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程某甲、任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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