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12日11时55分,在本市X路、真金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货车和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负无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已赔偿原告倪清丰医疗费人民币3185.10元;
二、被告高某应于2010年7月1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倪清丰医疗费人民币478元、电动车修理费人民币1250元、停车费人民币100元、交通费人民币92元、误工费人民币1600元(已履行);
三、被告高某车辆损失由其自理;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