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9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嘉禾县X乡兴宝岭煤矿于2006年进行技术改造,到2009年“5.10”顶板事故和“8.26”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前技改工程还未经过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两证于2008年3月到期,属于证照不全煤矿。按规定,煤矿的证照不全、技术改造未完成期间的情况不允许组织原煤生产,但是兴宝岭煤矿违规组织原煤生产。期间,时任田心乡兴宝岭煤矿驻矿安监员的李××不认真履行安监员的职责,未予阻止,导致2009年兴宝岭煤矿在组织原煤生产过程中发生两起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x年“5.10”顶板事故。
2009年4月20日,我县要求全县煤矿停产。2009年5月4月,兴宝岭煤矿在没有县煤炭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复工生产原煤。驻矿安监员被告人李××参加了复工调度会议,在复工调度会议上被告人李××既没有提出不允许生产的意见,制止复工生产原煤,也没有向县煤炭局汇报。同年5月8日,被告人李××下到该矿井下事故工作面进行检查时,发现北五采区一区段煤掘头已经掘进8米左右,没有编制安全作业规程,安全管理措施没有落实,但是被告人李××只是检查了一下瓦斯浓度后就离开了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没有要求停止作业,也没有向县煤炭局汇报并提出要求整改。5月10日21时,该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造成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82.44万元。
2、2009年“8.26”瓦斯爆炸事故。
兴宝岭煤矿设计的开采范围是+350--+100水平,2008年7月,被告人李××被聘任为嘉禾县煤炭局驻田心乡兴宝岭煤矿安监员以后,亲自参加煤矿的超深越界开采工程工作的施工,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监管和质量把关。对于该超深越界工作,被告人李××不仅不向煤炭局汇报,不制止煤矿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还积极参与,使该超深越界工程从2008年起到2009年完成南二采区和北一采区贯通。2009年8月26日14时,在超深越界范围的北一采区+50石门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58.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李××、李××、李××、李××、段××的证言、书证:立案决定书、嘉禾县煤炭局嘉煤字[2008]X号关于印发《嘉禾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硬性规定》的通知、嘉禾县煤炭局嘉煤字[2009]X号关于调整安监人员联乡联矿监管方案的通知、嘉禾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嘉煤整字[2009]X号关于全县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嘉国土资字[2008]X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嘉禾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5月8日国土资源违法安监立案呈批表、嘉国土资字(2009)第X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嘉国土资字(2009)第X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嘉国土资罚监字[2009]X号关于对田心乡兴宝岭煤矿超深越界采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宝岭煤矿2009年4月嘉禾县兴宝岭煤矿北五采区采煤作业规程、嘉禾县煤炭局现场检查笔录、嘉煤安监管令查字[2009]第(x)号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嘉煤安监管令字[2009]第(x)号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嘉煤安监管令查字[2009]第(x)号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嘉煤安监管令字[2009]第(x)号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嘉煤安监管令字[2009]第(x)号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嘉煤安监管令字[2009]第(x)号整改指令收、现场检查笔录、嘉煤安监管处字[2009]第(x—01)号现场处理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嘉煤安监管令查字[2009]第(x—2)号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嘉煤安监管令字[2009]第(x)号整改指令书、兴宝岭煤矿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表、嘉禾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技术员考勤逐日登记表、嘉禾县煤炭局劳动合同书、驻矿安监员绩效工资考核办法、驻矿安监员管理规定、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郴煤安监[2007]X号关于嘉禾县X乡兴宝岭煤矿技改工程安全专篇的批复意见、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郴煤安监[2009]X号关于嘉禾县X乡兴宝岭煤矿“5.10”顶板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5.10”顶板事故联合调查组嘉禾县X乡兴宝岭煤矿“5.10”顶板事故调查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郴煤安监[2010]X号关于嘉禾县X乡兴宝岭煤矿“8.26”瓦斯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郴州市煤炭局郴煤管字[2009]X号关于嘉禾县X乡兴宝岭煤矿资源整合初步设计的批复、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机关中聘任从事煤矿安全监察的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使其监管的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三人,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水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