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漯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学院人事处副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曾用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代理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