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局长。
原审第三人王某丙,男,汉族。
上诉人王某甲、苏某某因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濮阳市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欣欣
审判员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