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38岁。因本案于2009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路口因开车违法变道被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胡×拦下,其对交警胡×让其出示驾驶证及行车证的要求不予理会的同时,为逃避处罚,不顾交警胡×的拦截,驾车将其撞倒。经法医鉴定,胡×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警胡×的陈述,证人高×山、于×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河南省职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现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周真真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