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赞)哲。
委托代理人陈某。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陈某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代恭伟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周克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