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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李某某之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市分行职工。

上诉人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的(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牛再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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