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X村XX民小组。
原审第三人周XX
上诉人唐X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唐X、道县X组、道县X村XX民小组自愿连带给付上诉人唐X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元,此款于2012年1月21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每日处滞纳金100元;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也不得就此案寻衅滋事、申诉上访;
三、上诉人唐XX所交的3,000元租金不予退还;
四、原审第三人周XX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1,0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共计1,275元,由上诉人唐XX负担;
六、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